武汉大学非学历教育培训教师聘任管理办法

2018-7-23 01:33| 发布者: admin| 查看: 3| 评论: 0

摘要: 为加强武汉大学非学历教育培训师资队伍的建设,调动培训教师的工作积极性,规范培训教师的聘任管理,推进学校教育培训优秀师资资源共享,提高学校非学历教育培训办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一、聘任对象能满足武汉大学 ...
为加强武汉大学非学历教育培训师资队伍的建设,调动培训教师的工作积极性,规范培训教师的聘任管理,推进学校教育培训优秀师资资源共享,提高学校非学历教育培训办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聘任对象

能满足武汉大学非学历教育培训要求的国内外专家学者、党政领导干部、企业家和企业经营管理干部、先进模范人物、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社会机构培训师等。

鼓励各培训单位积极推荐和聘请符合条件的优秀校友开展教育培训工作。

二、聘任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

2.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或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备相关学科领域专长或行业工作经验。在基层一线实训岗位的聘任教师及专业技术人员可适当放宽条件。

3.热心教育培训事业,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和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

4.知识面广,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与案例信息,语言表达能力较强,能熟练运用现代培训方法。

5.身体健康。

三、职责要求

1.具有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度的敬业精神,能够积极承担培训单位的培训教学任务。

2.认真做好课前准备工作,包括:掌握培训对象的基本情况;了解培训对象的需求与目的;熟悉培训的教学内容,按照培训需求设计和制作相关教学课件,并能通过理论与实际案例的结合进行授课。

3.根据培训需求,设计多样化的授课方式。提倡采用互动、研究、案例、提问、点评、讨论、模拟、体验等教学形式,启发学员思维,开阔视野,切实提升学员解决问题的能力。

4.根据培训计划开展教学。不得迟到、早退、压缩课时。合理控制课堂教学进度,以确保培训内容的完整性和培训质量。

5.培训教师应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在培训过程中不得散布违反国家政策的言论;鼓励开展学术讨论,但不得无中生有、恶意歪曲,或以学术讨论为名渲染负面问题,影响学校声誉。

四、权利待遇

1.培训教师享有承担培训任务应有的信息掌握、教学条件和工作便利。

2.对培训单位教育培训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3.培训单位根据培训市场、培训课程、教学效果等情况以及教师职务、职称、社会影响力和授课课时来确定培训教师的课酬,并及时支付相关费用。

4.对培训理论水平高、教学效果好、恪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热心从事培训工作的聘任教师,培训单位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五、聘任办法

1.培训教师管理实行聘任制,聘任期一般为3年,届满可根据培训需要和授课质量评估等情况决定是否续聘。

2.校内聘请教师由培训单位负责推荐,并填写《武汉大学培训教师登记表》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校外聘请教师由培训单位根据申报人情况进行审核推荐,并填写《武汉大学聘任培训教师申报表》,同时提供相应的个人简历和材料,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备案。

3.继续教育学院对培训单位推荐的培训教师进行资格审核,并向受聘教师颁发武汉大学非学历教育培训教师聘任证书。

六、聘任管理

1.培训单位应定期对聘任教师授课质量进行评估。采用书面评估、听取学员意见和建议等综合方式对培训教师的授课效果做出整体评价,及时向培训教师反馈,并将评估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依据。

2.学校依托各培训单位建立培训教师师资库,定期发布入库师资姓名、单位、讲授方向等基本信息,为各培训单位开展培训工作提供师资信息资源,促进学校教育培训优秀师资资源共享。

3.对在学校培训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授课质量高、社会声誉好的培训教师,由继续教育学院定期给予表彰和奖励。坚持研究无禁区,讲台有纪律的原则。对违反讲台纪律的培训教师,视情况进行批评教育直至解除聘任。

4.聘任期满如不续聘,培训单位将与受聘教师解除合约。培训单位提交与聘任教师解除合约的报告,由继续教育学院下达解除合约的书面通知并存档备案。

七、其他

1.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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